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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下。请问总公司代垫子公司前期费用,发票抬头开的是总公司名称,现子公司成立,要将此笔费用转入子公司,子公司及总公司该如何账务处理此笔费用,子公司是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有些麻烦,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劳务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项目为“加工服务”;委托第三方购买保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票面项目为“人力资源服务”。
不可直接用:2024.9.30 基准日评估值 + 过渡期损益调整直接作为 20% 股权公允价值;
可采用方式:以调整过渡期损益后的实际交易对价倒推整体股权公允价值,按 20% 比例确定剩余股权公允价值,该方法有充分准则与实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只是签订合同,业务尚未发生,是不能提前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