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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通过对公账户借款,还款,无利息
铂略会员80553388
提问于 2018-05-31 11:34
【解答】您好!
一、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实体法律法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应当按照独立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当按照独立原则收取利息,应当据此申报或者调整已经申报事项,并依法补税。另外,关联方互相拆借资金亦属正常。但是如果因此而使本公司货币资金过少,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归还债务,由于是关联公司所借,则可能有“抽逃出资”之嫌。这方面应当引起注意,有必要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情形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除非属于规定特定情形(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息贷款应当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可以参考一下四川国税营改增答疑,“问: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你是事务所的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是公司内部审计团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转入营业外支出,后付对方注销证明,留存诉讼,股东会决议等备查资料。
其他应付款不需要支付转入营业外收入,后付对方注销证明,留存其他证明不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前提)季度(以“季度”为申报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销售额”,是指全部销售额,包括上述“收入”,也包括“清理固定资产”。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