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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6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之间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将价值500万的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单位员工,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是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可以认定为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将此笔交易进行,税务机关应该会对你单位此项行为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如果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如果交易实现,产生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纯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即可,没有其他税。
不可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开具什么发票,在于税法规定,而非“甲方合同要求”。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与法律不符的,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货物(纲结构件,13%)和安装服务(9%)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关于具体开票项目,您可选按照上述标准确认是否属于免税项目,然后据实比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或者添加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