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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6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之间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将价值500万的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单位员工,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是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可以认定为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将此笔交易进行,税务机关应该会对你单位此项行为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如果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如果交易实现,产生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首先,我们说明一下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比如说,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销售A商品”发票。
如上所述,是您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而非客户向您公司销售货物,客户收到的,只是赔偿款,而非货款。因此,客户不应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存在进项抵扣、进项转出一说。至于您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则冲减您公司向客户的赔偿;而若有净损失,则可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补差”即可。也就是说,只需要补“8月-12月”的滞纳金就行的。
未到港 / 未放行:优先走直接退运 4500,无进口税费损失,成本最低;尽快暂停清关,避免产生滞报金、仓储费;
账务处理:
已预付货款、未入库:
借:其他应收款—境外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收到供应商退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境外供应商
支付我方承担退运运费、港杂费(取得专票):
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退运物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已入库放行:只能走 4561 退运货物,提前测算损失(关税 + 进项转出 + 双向运费);若损失过大,可与供应商协商折价就地转卖,避免退运大额损失
会计处理:
1. 原进口入库分录(回顾)
借:库存商品(货值+进口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
银行存款(缴纳关税增值税)
2. 确定退货、货物出库冲库存
借: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应退货款)
营业外支出—进口退货损失(关税成本+进项转出额)
贷:库存商品(账面采购成本,含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进口增值税全额)
3. 支付退运海运费、港杂费(我方承担,取得专票)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退运物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 收到境外供应商退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