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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6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之间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将价值500万的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单位员工,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是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可以认定为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将此笔交易进行,税务机关应该会对你单位此项行为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如果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如果交易实现,产生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对方这张发票抵扣其实也错误了,但由于已经注销,无法再去调整了,我建议您这边按无票收入冲减原9%税率的收入,然后按13%开具普票,重新按13%申报。我觉得这个肯定不是完全合规的操作,但因为对方已经注销,无法红冲原发票,这样做是一个变通做法,或者您详细咨询一下本地主管税务看看有没有更合规的办法。
按25+10结果判断,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对于其他不免税的10万需要申报纳税。
25万填写到第九行“免税销售额”和十二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万填写到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根据是专票还是普票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