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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时代,企业实操变化与执行难点梳理Ⅱ

笔记种类课堂笔记
本课程针对最新发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进行逐条精讲与关联串讲,聚焦背后的征管逻辑与企业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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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时代,企业实操变化与执行难点梳理Ⅱ


课程介绍:


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及其一系列关键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集中发布的第9-15号及4-6号公告)的出台,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了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执行阶段。

这些文件明确了从征税范围、销售额计算、优惠政策衔接到出口退税管理等核心征管细则,标志着企业增值税处理从“条例时代”迈向“法典时代”的实操转换全面启动。


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管理者及经营者快速、准确、系统地理解新政要义,平稳度过新旧税制衔接期,我们特推出此直播课程。本课程将以近期发布的核心配套文件为蓝本,进行逐条精讲与关联串讲,聚焦政策变化背后的征管逻辑与企业应对之策。课程不仅解读条文,更注重剖析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税务机关未来的监管重点,并通过真实场景案例,将法条转化为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步骤、风险提示与筹划要点,旨在帮助企业构建合规、高效、低风险的增值税管理新体系。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二节,重点介绍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的处理规则,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对长期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则做了重点解析。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几个特殊事项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购进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服务的进项抵扣以及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模块二:资产重组增值税处理规则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四个核心条件并以案例解析进行说明。


模块三: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税率的处理规则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混合销售的定义和兼营的处理区别,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税率。


模块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规定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分期付款业务、销售不动产等特殊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模块五:长期资产进项抵扣重点内容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抵扣的基本原则、使用期间转变用途的处理原则等。



模块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几个特殊事项


一、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购入商务车用于经营,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

结论: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


二、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原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还包括: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现在何去何从?(普票很可能不能再抵扣了,建议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B公司员工张三因公出差,从北京前往上海,取得一张注明其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面金额为103元。

解析:政策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按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3%) × 3%。

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3元 ÷ (1+3%) × 3% = 103元 ÷ 1.03 × 0.03 = 3元。

结论:B公司可凭此公路客票抵扣进项税额3元。


三、 一般纳税人购进通行服务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3.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案例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进项税额情况:当月购进办公耗材、支付办公场所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合计10 万元(该进项用于公司全部经营活动,无法划分至具体应税 / 免税 / 简易计税项目)。

2. 收入结构(不含税):

一般计税项目(会展策划服务)销售额:150万元(适用6%税率)

简易计税项目(仓储服务,选择简易计税)销售额:50万元(适用3%征收率)

免征增值税项目(公益主题展览服务)销售额:30万元

非应税交易收入(接受股东捐赠的现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20万元

3.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计算分子(不得抵扣项目合计):50+30+20=100万元

计算分母(全部收入合计):150+50+30+20=250万元

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 × 100/250 =4万元

结论:该公司2026年3月需作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五、 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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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时代,企业实操变化与执行难点梳理Ⅱ


课程介绍:


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及其一系列关键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集中发布的第9-15号及4-6号公告)的出台,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了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执行阶段。

这些文件明确了从征税范围、销售额计算、优惠政策衔接到出口退税管理等核心征管细则,标志着企业增值税处理从“条例时代”迈向“法典时代”的实操转换全面启动。


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管理者及经营者快速、准确、系统地理解新政要义,平稳度过新旧税制衔接期,我们特推出此直播课程。本课程将以近期发布的核心配套文件为蓝本,进行逐条精讲与关联串讲,聚焦政策变化背后的征管逻辑与企业应对之策。课程不仅解读条文,更注重剖析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税务机关未来的监管重点,并通过真实场景案例,将法条转化为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步骤、风险提示与筹划要点,旨在帮助企业构建合规、高效、低风险的增值税管理新体系。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二节,重点介绍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的处理规则,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对长期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则做了重点解析。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几个特殊事项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购进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服务的进项抵扣以及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模块二:资产重组增值税处理规则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四个核心条件并以案例解析进行说明。


模块三: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税率的处理规则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混合销售的定义和兼营的处理区别,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税率。


模块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规定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分期付款业务、销售不动产等特殊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模块五:长期资产进项抵扣重点内容解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抵扣的基本原则、使用期间转变用途的处理原则等。



模块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几个特殊事项


一、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购入商务车用于经营,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

结论: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


二、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原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还包括: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现在何去何从?(普票很可能不能再抵扣了,建议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B公司员工张三因公出差,从北京前往上海,取得一张注明其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面金额为103元。

解析:政策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按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3%) × 3%。

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3元 ÷ (1+3%) × 3% = 103元 ÷ 1.03 × 0.03 = 3元。

结论:B公司可凭此公路客票抵扣进项税额3元。


三、 一般纳税人购进通行服务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3.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案例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进项税额情况:当月购进办公耗材、支付办公场所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合计10 万元(该进项用于公司全部经营活动,无法划分至具体应税 / 免税 / 简易计税项目)。

2. 收入结构(不含税):

一般计税项目(会展策划服务)销售额:150万元(适用6%税率)

简易计税项目(仓储服务,选择简易计税)销售额:50万元(适用3%征收率)

免征增值税项目(公益主题展览服务)销售额:30万元

非应税交易收入(接受股东捐赠的现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20万元

3.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计算分子(不得抵扣项目合计):50+30+20=100万元

计算分母(全部收入合计):150+50+30+20=250万元

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 × 100/250 =4万元

结论:该公司2026年3月需作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五、 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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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