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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限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27 15: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完。
富老师你好,2017年11号公告里这个括号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包含2016年18号公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里说可以开具,没有时间限制。
请您描述一下,上述“电缆”是否属于“安装”对象?还是二者各自独立呢?
目前,没有对“直接用于消费”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招待客户餐费应该属于直接用于消费,这种餐费属于维系客户的一项费用,不是对应某项收入的直接成本。会议费中的餐费属于哪一类,要看看会议费是什么性质,如果属于企业承办会议取得收入,对应餐费我理解就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如果就是企业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直接用于消费。
不需要,既然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了,进项就不需要转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