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限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27 15: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完。
富老师你好,2017年11号公告里这个括号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包含2016年18号公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里说可以开具,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保税区(含综合保税区)内的仓储服务,正常情况下不能免征增值税。保税区“境内关外”主要针对货物(入区保税、区内货物流转不征增值税),不适用仓储等服务。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相关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由于文件使用了“康复护理”这一措辞,是否与您所说“康复运动”相同或者存在包含关系,则无明文规定;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在增值税法范畴,这属于“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在抵扣范围之内。
注: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且规定票据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