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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进出口税务问题1.7
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时间:2025-01-07 11:07

摘要:进出口税务问题

主题

进出口税务问题

 

问题 1

 

生产企业FCA出口,如何满足免抵退备案单证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生产企业申请出口免抵退的备案单证资料做了更新,其中新增了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和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我司很多出口业务使用的Incoterms 是FCA+工厂地点,税务局指出,FCA的条款下应由卖方支付代理报关服务费,但实际业务过程中,客户会来工厂提货,从工厂到中国离岸港口的运费以及在海关代理报关出口的服务费均由客户直接承担,所以我司在申报出口免抵退的时候无法提供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根据我司关务同事的信息,此类操作在实操过程中非常常见,那么企业后续申报出口免抵退的时候应该如何提供“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这项资料呢?是否有替代资料?

 

铂略答

 

1)依据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Free Carrier (Place of Delivery),FCA方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因此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新修订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要求,自2022.5.1起执行。其中增加了委托报关的需要准备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开具的代理报关费发票。

 

2)实务中,对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大部分企业还是采用委托报关模式,即委托报关公司操作报关。这时候准备备案单证时,就需要准备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但是在准备单证时,很多企业发现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并不是报关公司开具的。这是因为出口企业并不是直接把报关业务委托给报关公司,而是把订舱、运输、报关等一揽子全部委托给货代公司。

 

但是很多货代公司是不具有报关能力的,于是货代公司又找专业的报关公司来操作报关,出口企业又与报关公司签订无纸化委托协议,这是委托报关的硬性要求,即必须是境内发货人与代理报关的报关公司签订委托报关协议。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并不是报关公司直接把发票开具给出口企业,而是开具给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再连同运输、场站港杂等费用一并开具发票给出口企业,这就导致出口企业在准备单证时发现委托代理协议上的报关公司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有的税务机关以此认为单证不合规。目前这种做法需要与当地出口税务部门协商。

 

3)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因特殊成交方式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单据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即可以享受退税。但是这个特殊成交方式指的是EXW或FCA等。

 

问题 2

 

老师,我们跟高校签订一个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包干价,请问我们的代理费应该以哪个金额为准?或者说我们开给高校的免税发票金额要怎么计算?外币金额是以报关单为准的,应该用哪个汇率?

 

铂略答

 

1)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6090000000000000000为“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委托方要求开具货物发票的,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你公司可以对货物款部分开具"609"不征税普通发票;对收取代理费部分可以开具6%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对于包干价中的货物金额与代理费金额由代理方与委托方在合同中明确。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免税设备货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依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比如报关单的申报日期是1月30日,在申报时系统自动适用了1月份汇率。对于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作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所以,按照您这票货物实际进境日期。

 

问题 3

 

关于报关单哪个单位办理出口免税?

 

请问出口销售,报关单上是图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发货,但和境内发货人另一单位,那办理税务出口免税是以哪个单位办理呢?

 

铂略答

 

1)依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

 

2)单抬头报关跟双抬头报关的不同概念在报关单的左上角有两个申报单位,一个是境内发货人,另一个是生产销售单位。单抬头报关是指境内发货人跟生产销售单位都是同一家公司,比如境内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也是A公司。这两种方式就跟传统一般贸易的自营出口及代理出口相似。因此,若是自营出口,则出口企业本身既是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单位,又是在境内销售的单位,故在“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均应当填写企业自身。

 

若是委托代理出口,由于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同,因此就会出现“双抬头”的情形。

 

3)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

 

委托代理出口分为两类:

 

a.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根据商贸函〔2017〕759号文,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其中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b.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非综服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后,还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委托方需要取得受托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因此,如果是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写的是代理方或者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应当填写的是委托方,委托方均为退税主体。

 

c.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为申报出口退税,而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货物,是由委托方自行申报出口退税的。

 

如果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负责退税:这些企业通常会作为出口货物的退税主体。退税成功后,这些企业可能会将退税款转给境内的生产销售单位或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配。

 

问题 4

 

进口关税

 

企业进口一项“计算机软件远程服务费”境外无人员到境内服务,也无购进任何设备。涉及金额大于5万元美金,企业已在税务局做了合同备案及支付备案缴纳增值税。但在银行付外汇环节,银行要求企业需要提供“合同登记证书或许可证”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到商务局备案?同时是否涉及到进口关税?

 

铂略答

 

对软件进口,那些通过网络下载,与任何进口货物没有关联的信息技术,或者应用于国产机器或者设备而定制的进口软件,对外支付的费用,则不需要向海关申报,不需要缴纳进口税款。

 

 1)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著作权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授权与转移有两种主要形式,转让和许可。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他人,即彻底放弃了著作权。转让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利,而不仅仅是许可的使用方式,且转让通常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完成,而不再涉及未来的许可费用。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授予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软件著作权,但并未将著作权本身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人仍然保留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许可仅限于被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且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或许可费。

 

2)是否有实体介质?

 

进口软件与单纯的货物贸易不同,软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传输,可以使用实体介质,例如光盘、硬盘等各种存储设备,也可以不使用实体介质,而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传输。在使用实体介质形式传输时,实体介质需要通过海关进口,需要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在满足实体介质与软件价值能够分列的前提下,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和标准应当按照实体介质价值计算。针对进口无实体介质的软件,则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无介质的软件属于技术进出口,实体进出口则直接报关,技术进出口没有“进出关境”的实体行为,不需要报关,但是为了统计和收付汇需要则需办理合同备案,凭借《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而无需以报关单办理付汇手续。

 

3)进口方的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进口软件使用权,如果境外著作权人在国内没有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国内进口方在支付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时,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种的代扣代缴问题。

 

4)备案

 

在企业支付境外服务费的过程中,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是两个关键环节。合同备案是指将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服务贸易合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一般需在签订合同之日后的30日内办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支付备案则是在支付服务费前,将支付信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以确保支付行为的合规性。

 

a.合同备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的外汇业务网上办理系统里,选择“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需要填写合同双方的信息、服务内容、费用等详细信息。审核通过后,得到一个合同核定利润率可用于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的相关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

 

b.支付备案:在缴纳完相应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倘若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美金,企业还需进行支付备案。有些企业会遇到第一次进行境外支付时,银行上门尽调的情况。若支付金额并没有超过5万元美金,一般银行就会跳过此步骤。

 

5)支付备案

 

a.向境外支付资金,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b.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a)方式一:大厅办理。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

 

(b)方式二: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第一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6)出口软件需要在商务部的网站上进行备案,取得相应的软件登记证书。

 

a.商务部备案: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站。

 

b.登录之后,选择进入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

 

问题 5

 

2020年有一笔出口销售,当期增值税已经申报,但是没有申报出口退税,该怎么处理呢?

 

铂略答

 

1)逾期申报退(免)税业务的处理

 

 a.财税(2020)2号公告发布之前,原政策规定中明确“逾期申报的退(免)税业务”可在当年5月份申报“免税”,如5月份未申报“免税”则需在6月份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进行清算,并对相关货物适用“征税”政策,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提供了相关补偿措施,如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及延期申报等。同时,后续政策中还明确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已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b.财税(2020)2号公告发布之后,现行政策明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同时,税务机关取消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及延期申报等相关事项,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出口退(免)税操作的便利化!

 

2)适用财税(2020)2号公告的范围

 

对财税(2020)2号公告中所描述“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a.财税(2020)2号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即:2019年企业出口业务尚未到原政策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可以适用公告条款;

 

b.对于2019年之前业务,按照原税收政策规定属于“逾期申报的退(免)税业务”(已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及延期申报的业务除外),均应在2019年已完成清算,故不涉及公告中所谓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因此不能适用财税【2020年2号】公告继续申报相关退(免)税业务!

 

c.目前对出口申报期限没有强制性截止申报期限的规定,企业可以凭收汇单据及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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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