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课中心
选课中心
【铂略一周答疑】进出口税务问题5.20
来源:铂略财课
时间:2025-05-20 09:39

摘要:进出口税务问题

问题 1

关于增值税相关政策

老师,晚上好!我们家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是制造业,享受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但是我们的原材料是进口的,每个月还有一部分出口,我们是否也可以享受出口的免抵退政策。如果享受可否与残疾人即征即退叠加享受。还有我们是否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

 

铂略答

1)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还符合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2)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其次,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问题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俄罗斯,有报关单,但是收汇是从中国的一家公司汇入的。这种情况,这家外贸企业申退税吗?

 

铂略答

俄罗斯由于受到美国制裁,这个情况比较普遍。

 

1)在业务真实的情形下,合理的第三方付汇,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退税。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实务中:a.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b.签订付款补充协议。

委托第三方收汇在税务上很容易被认定为出口单证不齐全,从而视同内销,要求缴纳增值税。所以要保留代收汇的全链条的证明资料来证明业务真实性,从而可以享受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管理方面秉行的原则为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2)税务端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大点规定:(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根据附件1第十点要求,如果是非合同方付的外汇,我们可以列为其他原因,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方合同协议,约定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与合同方的关系,委托付汇信息等,具体以税局要求为准。

 

注:如果没有相关的佐证资料或者合理解释第三方付汇原由,那么很大可能银行不给收汇或者结汇,税务机关也无法承认属于视同收汇要求,从而导致收汇不齐不符合退税要求。反之,没有相关出口依据的收汇也会引起外汇管理局及税局的关注,银行也会监管。合规:需提供代付协议、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确保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问题 3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怎么理解实际接受方并适用零税率?

 

1)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他国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A公司向B公司和其他国外分支机构分别开具形式发票,B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支付款项,B公司及其他国外分支机构是否认定为实际接受方为完全境外消费,适用零税率。

 

2)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包括国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A公司向B公司和国外分支机构分别开具形式发票,B公司和国外分支机构分别支付款项,B公司及国外分支机构是否认定为实际接受方为完全境外消费,适用零税率。A公司向B公司中国大陆分支机构开具专票,不适用零税率。还是整个协议会因包含中国大陆分支机构,判定不适用零税率。

 

3)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A公司的分子公司向B公司提供境外服务,由A公司的分子公司向B公司开具形式发票,B公司向A公司的分子公司支付款项,是否可以判定A公司的分子公司适用零税率?

 

铂略答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否则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是指纳税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任何接受方不能位于境内。首先,服务合同必须是和注册在境外的单位或居住在境外的个人签订的,款项、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合同一致;第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对象不能包含任何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在境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例如,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提供外包离岸服务,由B公司总部付款。虽然合同签署方和资金支付方均位于境外,但是此项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包含了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完全在境外,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不应当在境内使用。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研发服务,形成非专利技术,则对于此项技术,境外单位、个人既不应当直接在境内使用或由分支机构使用,也不应当许可他人在境内使用,否则即不满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条件。

 

3)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是指服务的标的不能是位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出口。

 

问题 4

实验标的的出口 增值税理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如下交易中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并且希望可以提供所依据的法规

 

A公司和境外B签订一个服务合同,境外B 公司将这个服务合同外包给了境内的C公司,A 公司直接将服务标的邮寄给了C公司,C 对此标的进行相关实验,但是有些实验步骤无法完成,随将实验标的按照货样广告的贸易方式出口到了A 公司,无收汇。该实验标的也许会再次入境,也许不会再次入境。 请问C 公司出口该实验标的是否可以免税,如果可以免税的话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但是在这个交易中 C公司没有任何的进项发票;如果实验标的的HScode 的出口退税率是0 ,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或者不可以的话,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谢谢!还有实验标的的出口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铂略答

1)出口退税率是0

 

a)退税为“0”分两种情形,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出口货物属于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或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的,不需要操作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b)出口商品退税率为“0”的分类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选择"抵扣勾选”,进项应参与抵扣。属于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收入转征税的情形,如原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参与抵扣,应及时操作误勾或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究竟是按免税处理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查询判断,可以通过出口商品的特殊商品标识来判断。点击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进入商品码的查询界面。然后点击“搜索”按钮,输入查询条件。确认后,可以在详情里看到特殊商品标识,其中1代表的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2代表的是“免税”。如果是1,表示的此商品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应征税处理。如果是2,表示的此类商品是免税的,按照政策规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无需录入申报,只需在增值税申报表申报体现即可。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收入和出口征税收入原材料进项税额都应参与抵扣。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原材料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c)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与内销无异。

 

2)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快递集报(又叫非报关快递)。

 

a)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得收汇。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对于不收汇的,则直接免税,进项转出。但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专票发票时,没法申请退税。

 

b)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和进项转出。确认销售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c)快递集报

快递集报,即分送集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报关快递出口。其实并不是没有报关,只是是以快递公司名义向海关集中申报了,但对出口企业来说没有报关数据。

快递集报,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如果不是免费给客户提供的样品,建议不要走这种未报关模式。

 

3)免税和征税处理

样品由于价值低,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以“非报关”的方式快递出口,这种方式那怕是能收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要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如果样品是报关出口的,能否退税,取决于两点:一是否能收汇,二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同时满足,可以退税,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要么免税,要么按视同内销征税。样品如果没有进项发票,且不收汇,一般用要视同内销征税。

 

 

 

声明:此网站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提示

重置密码成功

已重置该账号登录密码
确定
提示

短信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手机,请查看手机短信后填写。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提示

邮箱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邮箱,请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选择登录账号

该手机号对应多个账号,请选择

选好了,确认登录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微信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微信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微信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QQ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QQ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QQ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新浪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新浪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新浪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手机号码,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手机号码进行绑定。

知道了
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