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大家在讨论个问题,12月还没实际发放年终奖,就先把个税报了,个税所属期在12月,实际是1月。
1、首先你记住,不管你发的哪个月的工资,个税只看你实际发放期间,你实际发放期间就是是个税所得期,比如你12月发的,个税所属期就是12月,那么你1月发的,个税所属期就不能是12月,如果是12月,就是提前申报了个税。
2、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税务局完全可能依据征管法给予处罚,但是目前很少看到这类处罚案例,我估计这个本身也不是什么大问题,而且也没有滞后缴纳税款,所以可能真遇到了都是以辅导纠正为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种还真可能降低个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综合所得按年征税,每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每一年适用的税率息息相关,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跨年补发情况提前报个税,平摊了所得额,个税可能少交。
还可能利用这种来筹划一次性年终奖申报,比如本身应该在26年享受的,提前到25年就申报享受了。
3、企税工资和个税工资会比对差异!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预缴申报时附报事项1中的“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汇缴申报时A105050表中的“实际发生金额”和“税收金额”,均要求实际发放。如企业提前申报个税,会造成当年个税申报的综合所得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数据,出现预警。
4、对纳税人也就是员工来说,个税app可能和其实际取得收入的月份有错位,有时候会导致纳税人不理解,以纳税人的视角比如app一笔所属期是2023年9月的申报收入,他的感觉就是这个月应该有这笔钱,但是如果这笔钱没发,就会产生误会(实际上是你先给他报了个税)这种情况需要做解释工作。
所以,你要知晓这些情况,如果你没按实发为所属期申报个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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