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1、起征点变化

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有新变化,2026年打开代开发票界面,代开发票输入金额后,代开金额(含税小于1010),增值税都是免征的。以前这个数据是505。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代码表显示,减免性质代码为“01042804”和“01042806、010428067”的减免税优惠事项失效。
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4”这项优惠事项为财政部令第65号令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01042806、010428067”的减免税优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的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新增减免代码,“01042809”这一项,减免政策大类: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免政策小类:未达起征点;政策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减免项目名称: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这样的变化是不是意味着增值税起征点会有新的变化了?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一标准远高于起征点,且无论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均未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本身。
那这次代开发票界面的变化以及减免税代码的变化,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替代“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不是意味这个起征点会有新的变化了?
变化2、支付方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所以自然人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可能增加代扣方式,但是小编估计如果代开发票的,税务局应该还是会直接征收,具体等税务总局总文件。
同时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按次计税期间也发生变化了,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还是适用按次计税,也就是除了特殊情况,还是不适合按月10万的免税政策。
变化3、可反向申请
网上也有很多人说这是反向开票,反向开票又增加了一种情况。
实质上这并非税务上反向开票的情况,仅仅是开票流程变化了,自然人代开发票之前都是自然人自己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交税后开票,现在为了方便,可以(注意是可以)由支付方比如支付的企业提起申请,帮忙填写相关开票的项目信息后推送给自然人,自然人再进行确认交税后开具发票。
所以这个仅仅是由哪个申请的流程变化,并未改变开票的实质,也没改变你要交多少税的实质,仅仅是一个操作流程的变化而已。
而反向开票,它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注意这里是付款方开票,自然代开这个并不是由付款方直接开出发票)
一般情况下,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可称为“正向开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称为“反向开票”。
那么反向开票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光伏发电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二手车收购发票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规定: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规定: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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