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仅限于: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该规定明确列举了四项扣除内容,且未使用“等”字兜底,因此不允许扩大扣除范围。
二、残保金、工会经费、商业保险等均不得扣除
超出上述列举范围的费用不得差额扣除,包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会经费
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险)
垃圾处理费、经济补偿金等
三、实务处理建议
对于这部分不能差额扣除的费用,实务中通常将其并入管理费(服务费)中,作为全额计税的销售额。
开票方式:必须通过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在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不允许分别开具专票和普票。
具体操作流程:
在开票系统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左上角显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税率栏显示“***”,备注栏显示“扣除额”
扣减凭证要求: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残保金不得列为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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