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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金融业,伴随服务送礼品,礼品费用入业务宣传费,礼品费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怎么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上述“送礼品”,当然视同销售。
然而,不必另行计价。比如,您提供服务名义上收取了1000元,送了把雨伞。其实,您同时销售“服务+雨伞”,销售收入100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相关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关键是“额外抽奖”,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所以属于“偶然所得”,而非上述“捆绑销售”)
参考答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其实不是“不视同销售”,是包含在收款之内销售了;只是措辞不同而已)。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关于这个问题,实际操作中可能各地有所差异(例如: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五、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湖北国税等也持此种观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方说:商家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为了方便计算,我举相同税率例子;道理其实一样,按照含税公允价格分开,然后依各自税率剥离增值税即可)。假设上述二者成本分别600元,120元。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1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零件 800
主营业务收入——开关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零件 600
主营业务成本——开关 120
贷:库存商品——零件 600
库存商品——开关 120
总之,上述赠送当然视同销售,只是销售价格已经包含在实收金额之内。当然,稳妥期间,列入合同或者增加补充协议,可能更好解释一些。
开具发票时,如果票面需要体现原价,可以考虑这样开具:
零件:1000元
零件:-200元
开关:250无
开关:-50元
合计:1000元
购买分录也是一样。
借:库存商品——零件 800 (即:1000-200)
库存商品——开关 200 (即:25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即:200-40)
贷:银行存款 1160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