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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施工单位,一般纳税人,因甲方原因12月份修改了4月份报表,补缴了11%增值税及附加税,甲方要求在2019年开具专票。请问财务怎么做账,谢谢指导!
请问您是问这个税怎么账务处理?还是问这个税所对应的收入的账务处理?您的上述修改报表、补缴税费,是基于什么业务?此业务何时发生?
这儿需要把握两点:
一、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服务”是个笼统概念,必须开具具体服务,并且必须集团公司确实给子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比如集团公司给子公司打扫卫生(当然不太可能,我举个具体例子,便于您来理解),就给子公司开具“保洁服务”发票。如果只是基于上下级、母子公司这类关系,而开具所谓“服务”发票,实际上只是让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交钱而已,那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即使业务真实,且计价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原则。仍如上面例子,本来打扫卫生,人家一个月只收3000元,集团公司却收子公司300万元,那自然不行。
只要是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您说的担保公司代偿款收取的利息,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呢?是因为替别人偿还了款项,想被担保人按资金占用收取的利息?那么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属于提供了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本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订单只是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也应辅助;但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