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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小孩的玩具套装,有橡皮泥,泡沫球,运沙车,铲子,这样的可以整套出口吗?还是只能按一件一件报关出口才能退税的?只有不可分割的,分割了不完整的产品才能按一套报关,不能分开报,不影响退税?
铂略会员60573893
提问于 2019-01-19 11:16
您好,可以。
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规定了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第一条规定——“零售成套货品”必须是由两个及以上(at least two different articles)不同品目(in different headings)的商品构成,由同一品目项下的不同商品或只有一件商品,不属于“零售成套货品”。
例如,由六把餐叉构成的成套货品不能视为“零售成套货品”,因为它们属于同一品目(品目82.15)项下的商品,不属于不同品目的商品。
那么,是不是同一品目项下的商品就不能构成“零售成套货品”呢?
答案是否定的。总规则三(二)所指的“零售成套货品”只适用于品目的确定,不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只有在确定子目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同一品目项下的商品所构成的“零售成套货品”。
第二条规定——这些不同的商品包装在一起(put up together)必须是为了满足某项需求或为了开展某项专门活动(meet a particular need or carry out a specific activity)。更进一步从功能、用途上分析,这些商品包装在一起时的功能和用途应是互补的,相互之间应配合使用。
第三条规定——这些商品必须是直接销售给用户(suitable for sale directly to users),在销售之前不能再重新包装(without repacking)。如果在销售之前还要经进一步加工、制作或重新包装,以及与其他商品组合后或加入其他商品后才销售后用户的,则不能视为直接销售给用户。
另外,从第二条条文后面的“以及”或英文中的“and”可知,这三条必须在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零售成套货品”;或者说,它们才可一并归类。
在实际的归类实例中,判断第一条和第三条是否符合较为容易,而判断第二条是否符合较为困难。因此,第二条也是判断零售成套货品是否可以一并归类的关键。
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却可一并归类的特例。这里所指的“特例”是指“成套玩具”的例子。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第九十五章注释四规定:零售包装的成套货品即使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只要它们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整套货品也可一并按玩具归入品目95.03,而不再分别归类。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将这些成套货品一并按玩具归类,并不是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二),而是依据第九十五章的注释四(即归类总规则一)。
第一个问题
该设备进口时贵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并且作为进项抵扣了销项税。那么从合规角度讲,贵公司取得了该设备时,应当将该设备确认为资产。两年后将该设备退回国外,应当视同你们销售了这个设备。既然是视同销售设备,就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您介绍的公司状况,我猜测贵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那么出口这个二手设备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只能选择出口免税或者出口正常纳税进行申报。如果选择出口免税,那么设备净值(原值与折旧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应当做转出处理。
第二个问题
此种情况应当做进项税转出,转出金额13万元。具体处理,跟国内采购同样的设备,然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开具红字发票,是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退货。没有购进货物,那么也就无法取得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不是原状退运出境,并且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退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六、(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这是正常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