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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不同情况案例,同样问题:对应的已经缴纳的进口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出口时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11 16:19
第一个问题
该设备进口时贵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并且作为进项抵扣了销项税。那么从合规角度讲,贵公司取得了该设备时,应当将该设备确认为资产。两年后将该设备退回国外,应当视同你们销售了这个设备。既然是视同销售设备,就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您介绍的公司状况,我猜测贵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那么出口这个二手设备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只能选择出口免税或者出口正常纳税进行申报。如果选择出口免税,那么设备净值(原值与折旧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应当做转出处理。
第二个问题
此种情况应当做进项税转出,转出金额13万元。具体处理,跟国内采购同样的设备,然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开具红字发票,是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退货。没有购进货物,那么也就无法取得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不是原状退运出境,并且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退回。
填报“进项税转出”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所以很多企业都这样报过。以正数形式填报进项税转出,会导致企业的应纳税额增加,这是税务局喜欢看到的。除非极个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局脑袋有病) ,不会导致税务局实地稽查。目前上海的进出口企业有类似的情况。
不需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销售给境内区外企业B(内销场景)
核心区分标准:你司是否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1. 非试点企业(传统保税区默认模式)
开票:无需开具国内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由境内区外的购买方B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凭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你司仅需提供商业发票等跨境贸易单据。
税率与纳税:
货物出保税区进入境内按“进口”监管,海关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一般货物增值税率13%),该税款由购买方B承担缴纳;你司无需申报缴纳国内增值税销项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
开票: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用于抵扣)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率与纳税:
按国内销售货物申报缴纳13%增值税销项税(一般货物);若销售的是保税进口货物,需先向海关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补缴的进口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销售给境外企业C(出口场景)
开票: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与纳税:
货物从保税区实际报关离境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生产/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开票时“税率”栏选择0%。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开票时“税率”栏选择免税,不办理退税。
如果资质(非营利组织)确定,那这个捐赠,我认为是可以免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当然,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