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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1-29 10:39
您好!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最新个税法,该项减除费用已调整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应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合伙人自行申报纳税。
另外,实践中,个别地方对投资类合伙企业实施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对转让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税,建议向您当地税务局了解是否有这方面的个税政策。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
目前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并无上述规定,如此则需要依照基本规定(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执行。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按照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