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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个问题想咨询:单位与个人(非单位员工)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每月都要支付佣金,假如2月份支付佣金20000元,这种雇佣关系是否可以不交保险?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缴纳?
如上所述,既然非单位员工,若符合“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劳务合同”等特征,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缴纳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