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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业务全部转移到其他城市,仅留有销售办公室,需办理什么手续?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我司总部在上海,在深圳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但目前该分公司已不满足公司生产需求,要将工厂搬迁到其他城市,深圳分公司仅保留销售人员,类似于销售办事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销售办公室设立在其他区域,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的同时,是否需要跨区进行税务转移?变成办事处后,仅有销售人员工资等成本,无收入,增值税每月零申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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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3-1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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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03-13 15:45

    您好,本例中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公司应按规定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迁移后,办事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作为办事处存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除非按规定由总公司办理汇总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否则应按规定就地纳税。
       
              【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如上所述,既然“税务局答复我跨市也需要”,则应当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4-28 10:5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属于供应商给您公司销售折让,若此前已经开具发票,则应当据实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据此冲减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当然,若尚未开票,也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

    财务报表 财务数字化转型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5-04-27 14:2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

    业财融合 发票
    1个回答2025-04-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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