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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过程中的股东出资问题
您好,股东出资义务是根据公司章程来的,公司章程约定应缴的,均应当缴纳,除非公司章程修订减少出资义务。
如何缴纳:1.股东再以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出资;2.公司股东会决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此时股东不需要再另外投入。税务处理方面,应作为先分配现金,再以现金出资处理,即:对于公司股东,取得股息免税,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于个人股东,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不包括股本溢价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您的问题描述看,似乎是想以未分配利润缴纳。
如果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低于的,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办理。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