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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单位收到一张进项发票已认证抵扣然后税务局打电话说开进项发票的单位失联让我单位把进项税额转出,我单位全额转出,但是我单位还用把成本也调出吗?是不是没有给开进项票企业定为虚开发票我单位不用转出成
一、我先为您解释一下“真实的买到对方单位材料”这句话。许多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事实上,这只是关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反过来讲,如果符合此条规定即可无条件扣除的话,则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大量税收文件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都将失去意义;显然不是这样的。再举个例子,“男年满22周岁准予结婚”,显然只是“准予”(总得有其他条件吧,比如得有女朋友)。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已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二、对方仅仅失联,确实没有要求相应成本费用立即不得扣除。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已证实虚开,上述发票自然不能使用、扣除。而即使尚未证实虚开,依据上述规定完善扣除资料也是应尽义务;仅仅只有发票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