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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甲和乙,丙签订劳务加工三方协议,甲方为乙方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乙方给甲方付加工费,甲方给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操作可以吗
铂略会员80564146
提问于 2019-04-29 17:10
您好。建立在业务真实发生前提下的三方协议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开具。您没有表述清楚甲乙丙三方协议的形式、内容和各自承担的义务,我无法进一步判定。但仅就甲乙发生业务,甲提供乙服务,乙付给甲费用,根本就没有丙的事,甲的发票只能开给乙,如果开给丙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打个比方吧:您开了一个饭店,有客人来吃饭了,您和客人说,您只需要付200块钱就行,客人很高兴,但是您同时又和客人说,您还得承担厨师工资1800元。然后,客人就会说了,玩什么文字游戏,不就是这顿饭2000块吗?
就是这个道理。应当按照“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这个合同包含了设计、设备、施工”,则其恰好包含了“13%、9%、6%”三个税率。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同一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则取决于其主要业务;税法对于主要业务规定为: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您可以此确定“主要业务”,并选定相应税率。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