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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拥有一家合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并表权,所谓的“控制”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您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5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打个比方,单独看股权比例以及董事会比例,任何一方皆未形成控制;而假如大股东与您签订协议,让您行使其表决权,则符合上述第十三条第(二)项之条件,而表明您公司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权力。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