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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59
举个例子,之前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也有六项判定。但是那个判定不是一个绝对,不是一个充分必要的条件。若某些条件达到的时候,税务局说的是不利于,即说不漏税判定的。但是,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六项测试,每一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都具有充分必要性。有可能意味着当某一项费用,可能某项测试没通过的时候,那可能税务局一枪就把毙掉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哪怕该费用,该所谓的服务费,是有真实性发生的,也是有提供的,也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又给该企业带来了利益,若企业已经外购了该服务了,那该费用就不应该支出了。
这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向境内单位)提供鉴证咨询之类服务,因此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您好,
您提的这个问题比较适合转让定价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使用该方法需要综合评估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其他已经存在的,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相似性。
在这个前提下,以服务提供方的市场价格为准 是比较合适的。
关键在于“境内”、“境外”判定。
一、线下培训,既然“线下培训老师和学员都去了香港据点的关联公司”,则培训活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线上培训,由于“学员在各中国据点的办公室”,则个人认为,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因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