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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团现有4家全资子公司A、B、C、D,其中A、B、C、三家是制造企业,现想把D公司做为A、B、C三家的集销公司,请是否有涉税分险,如有有哪些?请指导,谢谢。
您好!
如果D公司与其余三家公司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以逃避税款为主要目的的话,原则上不存在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的交易主要的风险存在于:
(1)计税依据偏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交易价格不公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尤其是两者之间存在税负差异时。
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不是说“借款”吗,怎么又说“记在收入”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大致可参考:
1、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修订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因此减少注册资本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认缴出资变更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这个情况,按照您的描述,建议先作一个中间过渡,然后根据“人工费”受益对象,再在各项产品成本乃至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比如说:10万“人工费”,有6万是为A产品生产工作,4万是为B产品生产工作,那最终就要分别确认“生产成本-A产品”6万、“生产成本-B产品”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