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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 投资总额 和 注册资本

我们是青岛的一家家居制造公司NQ,投资方是香港的公司NAM。 现在NAM想在青岛注册一家公司做贸易NQT.
1.NQT注册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没有什么要求 比如说达到1/2 1/3 或者百分之多少?
2.NQT可不可向NQ借款?可以借多少?怎么做是正规的方式?都要支付哪些税?
3.NQT可不可向NAM借款? 可以借多少?外汇有没有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怎么做才是正确的操作?如何签订借款合同?都有哪些涉税需要支付?
4.NQT新注册的公司,在没有出口前是否可以向客户预收货款?外汇有哪些规定?受不受外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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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531355 提问于 2019-10-2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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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10-23 08:58
    您好,1.对投资比例无要求,对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2.关联企业间可以借款,但税前扣除有所限制。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和资金占用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其次,关联企业直接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再次,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关联企业中的贷款方即使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视同贷款收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借款方支付的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进项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3.关联企业间可以借款,但税前扣除有所限制。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和资金占用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其次,关联企业直接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再次,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关联企业中的贷款方即使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视同贷款收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借款方支付的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进项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外汇借款规定: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其中对外资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形成外债,在中国是受管制的。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企业持有有关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判断境内企业支付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时候,在判定是否符合资本弱化的防范规定,是否符合借款费用扣除的一般规定,还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外债管理规定,具体包括:
    (1)在列支向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时,应明确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相关外债管理资料如相关批文及外债登记资料。
    (2)对于违反外债管理规定,擅自借款或超过借款额度的形成的利息支出,应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签证合同注意事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境外关联支付费用交易情况(特别重要)、境外关联支付费用相关分析、企业如何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方法,等等。
    4.可以预收,但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外管局对于预收货或者预付货款的规定: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以上属于义务性报告,即符合条件就必须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可被降为B类企业,并处相应罚款)。简言之,对于A类的超过30天需要,对于BC类的都需要网上申报时间为收汇日期30天内,超过30天的需要进行现场申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关于计税基数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确认。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房产税

    免租期从价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收到或者预收租金、合同规定收取日期、开具发票、服务完成,以上孰早原则。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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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5-17 13:3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4-05-14 17: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多发,那么补提出来即可。

    借:成本费用 0.0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0.01

    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4-05-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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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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