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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请教问题:1、我们公司属于建筑企业,现在部分工程款或者材料款直接用在售商品房抵付了,这种情况如何协调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
小樱桃
提问于 2019-10-24 11:27
您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商品房抵顶了你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是吗?那么这个时候需要你开具建筑发票给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你们,但是因为是抵顶账款,就不涉及你交房款和房地产公司给你支付建设款了,有双方签订的抵账协议就有可能,并没有要求一定有现金流。对地产来讲减少了应付款也是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对你公司来讲减少了应收款也算是支付了房产的对价。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