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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取得的上述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该补贴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一、如果该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按照之所以取得上述补贴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具体项目开具发票,并确认经营收入即可。
二、如果该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则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账务处理方面,则视收取此补贴是否指定用途或者补偿项目以及本公司适用会计制度等情形,而计入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冲减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