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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文件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既然您的情形是“按百分之五差额交税”,则不适用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