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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题:对方是个体户,和我公司有业务发生,对方以个体户的名义在税务局代开专票给我公司(发票备注是个体户名称代开),那我公司付款是不必须付到个体户名称的账户里,能付给个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俗来讲,这儿说的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开票方、收款方、销售方应当保持一致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