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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支付给代理商的佣金可以超过5%吗?超过部分所得税可以抵扣吗?谢谢。
您好!
5%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非保险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但其一并未强制企业支付给代理商的佣金不能超过5%,只是对其在所得税前列支予以限制;其二对于以下特殊情形,是可以超过5%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