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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06 09:37
1.经营范围不包含中介服务也可到地税代开发票,发票为营业税(5%)。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法律问题,不影响税务判定。
内容不能写“服务费”,目前税务局对大额发票普遍不接受服务费的项目。需具体定义,例如“市场推广服务”。
2.税前扣除收到销售额比例的限制,按 财税[2009]29号 处理。准予扣除部分为销售金额的5%。注意此销售额比例是该笔销售的比例,而非公司全年销售额的比例。
从上面描述来看,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并非“分公司”销售,是吧?若如此,“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则与事实不符,这样确实会存在税务风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冲销原来的分录,然后重新按正确的金额入账。
没有及时取得红字发票,也应该按实际金额做上述账务处理,发票红冲并重新取得发票后附在原凭证后就可以了。
对方上述要求,乃是基于以下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提供研发服务,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就要提供普通发票。
事实上,这取决于市场:如果对方想要做成这个生意,他就会宁可自己交税,而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您必须要对方提供服务,就要接受普通发票并承担不能抵扣的损失。关键在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