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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研发技术服务费,由于备案要求,换开0税率普票是否合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02 09:06
对方上述要求,乃是基于以下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提供研发服务,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就要提供普通发票。
事实上,这取决于市场:如果对方想要做成这个生意,他就会宁可自己交税,而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您必须要对方提供服务,就要接受普通发票并承担不能抵扣的损失。关键在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
一、上述两份服务合同(原型设计、定制开发),在税务处理上可以被认定为“委外研发”支出,从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一)原型设计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二)定制开发
1.自主、委v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但上述活动,乃是销售软件加“原型设计、定制开发”而非“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可以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
这些不是入账的凭证,是留存的证明资料,我理解严谨的合同或明细单章应该是盖上去的,不应该是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