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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香港上市,计划实施缩股,缩股减少的实收资本计划先弥补未分配利润,剩余调整到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
您好,这个问题有争议。以下总局及重庆的回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28日网上回复: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01月09日网上回复:
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