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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
您好,问题所述情形,是境内子公司接受境外母公司委托,在境内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贵司应就从母公司取得的安装费在境内适用9%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下),同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司从境外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存在代扣问题。
总分公司间交易,企业所得税没有什么税负问题。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