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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适用新租赁准则会计报表期初数调整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4-09 17:58
您好,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时进行会计科目的调整属于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其中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否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足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贵公司发生的租赁交易,属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中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且能够准确核算调整的具体金额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上浮5%,应按照上浮比例计算最终应确认的年度租金,以准确核算租金金额。在追溯调整法下应当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再将累计影响数及相关项目记录到变更年度中,因此贵公司无需对期初数进行调整,而是对差异额进行确认。
可以。但是,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原则。
如果明确是需要对外支付的,即便是超过三年,也不需要调整到收入来计税的。
客户要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支付预付款之时,根本没有达到“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条件(商品还没做成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不应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法所称“先开具发票”,这不是新规定,原“暂行条例”也有这条。这儿不是指的任意“先”开发票,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整体发出),此时“先(一并)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提前(一并确认)、而非分期确认了。这个“先开具发票”要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