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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适用新租赁准则会计报表期初数调整问题
您好,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时进行会计科目的调整属于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其中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否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足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贵公司发生的租赁交易,属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中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且能够准确核算调整的具体金额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上浮5%,应按照上浮比例计算最终应确认的年度租金,以准确核算租金金额。在追溯调整法下应当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再将累计影响数及相关项目记录到变更年度中,因此贵公司无需对期初数进行调整,而是对差异额进行确认。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