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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一、正常情况下,公司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非股权转让。
二、此项业务,不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三、此项业务,导致公司发生“资金账簿”印花税缴纳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注:举例来讲,甲公司两名股东张三、李四,公司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张三、李四转增股本,即为上述情形。如果要说所谓“公司未分配利润向王五、赵六转增股本”,那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这须另当别论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此文件乃是对于“财税〔2014〕109号”具体解释)相关要求,“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有一个重要前提,乃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就是说,这儿的比例必须是“100%”。
本题“A持有B公司75%的股权”不符合上述“100%”比例要求,不适用该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股权稀释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税务上被投资企业也无需处理。
只是不公允出资有的税务部门会认定属于转移了原股东利润分配的权利,应视同分红代扣原股东个税。
公允价我理解就是应该把增资前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都归属于原股东,然后按新股东准备投资占比计算需要投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