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符合特殊税务重组条件,被合并方未弥补亏损金额如何结转至合并方?
A公司(合并方)与B公司(被合并方)拟进行合并(被合并方注销),两个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符合财税2009年59号文第五条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目前被合并未弥补亏损总计900万元,其中2017年尚未弥补亏损700万元,2018年尚未弥补亏损200万元。经过评估,被合并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50万元。
根据财税2009年59号文
第六条(四)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国税2010年4号公告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需咨询以下问题:
一、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我们理解如下:
合并方2021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500元,2022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500万元,2023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500万元。
2021年可以纳入合并方弥补亏损的金额为=被合并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50万元*国债利率4%(2021年年中合并,国债利率如何取数)=330万元。
2022年可以纳入合并方弥补亏损的金额为=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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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和远方
提问于 2021-06-19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