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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年行他字第29号。
您好,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此问题的提出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第六十六条又将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之外。因此,为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9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此处的“不应计算”是指,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应当计算。其理由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之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处在未确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