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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时应当代扣增值税、相关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其中,代扣企业所得税一般按10%税率,如果中国与股东所在国间有税收协定且协定约定更低,可执行相应的低税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您好,
特许权使用费:
指向境外支付费用以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关键特征:所有权未转移,仅授予使用权;许可方不参与具体实施,不保证结果。
线上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指向境外支付费用以获取技术服务(如咨询、检测、系统维护),服务过程中虽使用技术,但不转让或许可技术所有权。
也可以从服务性质区分,一般而言,境外提供财务咨询,法务咨询,这种明确是基于单次产生的服务,且和技术关系较小的,偏向判定为服务费。
账务处理范畴,据实即可;就是说,实际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研发收入。至于研发成本,就是为了该项研发实际投入的支出(包括实物、货币资金等)。
但是,税务处理时,研发成本仍为据实;至于研发收入,则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就是说,同样情况,给外边人家干这个活,或者人家给您干这个活,收多少钱,这儿就要按照多少钱来定。
您好,
智利工程师在华提供服务,如果该服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无须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则要在中国纳企业所得税,并产生个人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是境外企业,但目前流程上由扣缴义务人也即贵司代扣代缴。
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没有免税条款,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认定,通常为6%。
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一般是核定利润率 15%-30%,然后再乘以税率 25% 来缴纳。
智利的国际税收协定见如下链接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644352/content.html
主要条款为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