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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子公司进行合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可适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特殊重组,由于不需要支付合并对价,所以,对母公司来说,没有转让所得,自然也就不存在征税的问题。而A,B合并适用特殊重组,可按59号文第五条第四项进行处理,不存在确认所得和损失问题。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