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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国内中间商签订销售合同,货物由我方出口到香港,国内中间商付汇给我们,这种算出口贸易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9-10 11:58
您好,因你公司与国内中间商签订销售合同,虽然出口了,但销售给境内中间商,不符合现行退税政策,应按内销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只有三类客户才满足退税规定:
1、客户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并报关离境的货物符合目前的出口退税要求。
即把货卖给境外的客户(不论是机构还是自然人,也不管是不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并报关运到境外。
政策依据: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款: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客户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符合退税要求。这里的特殊区域指: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
即货物虽然卖给了境外客户,但按客户要求把货物报关运入特殊区域,虽然该货物没有实际离境,但在退税政策上属于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上述“过户时车辆净值5万”,只是一种概念,而非实际发生(供应商将车辆免费过户给我司),因而对此无需理会。即无需红冲、另开5万发票;另外,动产租赁与车辆销售,税率一样,因此税务方面也没有太多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涉及认证(勾选),直接以票面全额确认相关费用即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装修公司给你公司来提供客户,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来开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们的款项收付这里边是有一些瑕疵的,他没有满足三流一致的要求,正常应该是你们公司向客户收取百分 100的款项,然后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的时候呢,再由装修公司给你们来开具发票,而不应该是装修公司收款,扣掉属于自己的费用后的差额再打给你,这样的话你提供的服货物和资金流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