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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基于上下级关系,而收取所谓“管理费”
(一)母公司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子公司不得税前扣除。
二、如果确实提供实质服务,比如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则为正常提供、购买服务的经营活动
(一)母公司据实开具发票,计提增值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子公司依法抵扣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能。
首先,履行得是“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财税〔2015〕119号”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次,研发费用有明确列举,具体可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
这儿涉及两类纳税人,两个个税税目。
一、对于“您”本人来讲,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您的税法口径利润,并且给您自己发的工资,要加在里面一起计算。
二、对于这“几个员工”来讲,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您这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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