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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当年能够抵减以前年度的收入吗?
既然“以前多收部分是2万”,则您的账上必然会有“预收账款 2万”或者“其他应付款 2万”之类的余额。此时“开票10万,收款8万”,加上这2万,也就正好了。
借:银行存款 8万
预收账款 2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万
另外,以前多收2万,只是预收性质,并不存在多交增值税,自然也不存在本期抵减。(您可能误解了一点:交增值税在于“应税销售行为”,并非仅仅“收钱”。)
现在已经取消认证期了,不会因此不能红冲。
您的考虑,从结果来看,确实可能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作为老师,只能严格按照规范来教您啊。
1、如果确实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就可以开具劳务派遣的发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2、目前实操中,一般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供服务时可以的,但需要结合你具体提供服务的内容来判断如何开具发票、税目和税率的。
如果员工选择要工资,那么生育津贴到账后,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将生育津贴转回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意愿,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处理方式,但同样需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署协议: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对于生育津贴处理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同意将多出的生育津贴转回公司、转回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公司的补差义务等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2、留存资料备查:公司需要收集和保存好与生育津贴发放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生育津贴到账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等,以证明公司在处理生育津贴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做到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本人,而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
是的,冲减预收账款即可。如果已经确认了收入,则相应冲减所确认的收入(若已开具全额发票,则对此开具红字发票)以及计提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