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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上述情形,若已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应当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其实,虽然提供了大题背景描述,但其实就是“转售实验台”而已。若此“实验台”乃是一项设备,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至于具体代码,可根据设备类型,对照查询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既然开具了公司抬头发票,且“联系公司业务,产生电话费”,则属于公务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而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票面开具1万是正确的。因为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您给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价值就是1万,因此应当按照1万开具发票。若有必要,可作上述备注——至于报账所需资料,亦可与补贴支付部门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