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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建安发票开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6:10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
其实,就是个名字改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由“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成“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发票系统升级、更新之后,自然可以改之。升级之前,仍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其他服务则不准确),或者稍等一下(待升级之后开票,这属于系统原因,并非有意延迟——当然,申报纳税则应依业务发生及时办理)。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是招标方选取的,但因为合同有约定是由中标单位承担,就可以理解为虽然招标单位选择了代理机构,但一旦中标就算是代理机构为中标单位提供了相关服务,那开票给中标单位就是正常的了。
否则如果中标单位承担款项,确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入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