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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由征用耕地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不存在所谓“土地成交价格包含耕地占用税”。
据我猜测,实际情况应当是:上家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然后给您计价时,告诉您这个价格里包含了“耕地占用税”(其实,这只是一个价格构成因素;并不是说您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上家征用耕地,并非您征用耕地,自然也不存在(土地使用税)“满一年后再交”的情况。(打个比方:您去买一辆小车,发现涨价了,人家就说,“现在人工成本高了”;那么,是您在给人家员工发工资吗?不是,只是人家员工工资增加,导致车辆价格提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