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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税前扣除问题
铂略用户80567074
                                    
                                    提问于 2022-02-11 18:56
                                请您补充一下,是B公司另行租赁房屋并装修好,您公司只须搬入?还是B公司把这个钱给您公司,您公司自己去另行租赁并装修呢?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也就是说,B公司因自已原因,导致租赁无法继续,而向您公司给予补偿,这属于销售(租赁服务)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租赁)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租赁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检验检测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里面的“认证服务”。关键在于,上述服务,是否完全发生于境内;也就是说,“认证”活动是在境内进行的吗?
                                                                
                                                            
                                                        
                                                        
                                                    
                                                
                                                
                                            
                                            对方属于违反税法行为,建议您公司与之沟通,要求其作废红冲或者为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可以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若对方破产且尚未开具发票,则您公司可以如下资料入账: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