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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例来讲:
比如,这个工程原本1000万,施工单位要给您开具1000万的发票。但是,因为质量问题,罚了他们20万(无论是支付了1000万、再要回20万,还是直接支付980万,都一样的);那么,这20万属于销售折让。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原本给您开具1000万的发票:如果已经按1000万开了,就再开20万的红字发票;如果没开,可以直接开980万的发票。
也就是说,这儿似乎不方便直接提及您公司交不交增值税的问题,而是您公司收到发票的金额少了;或者说,您公司予以抵税的金额少了。
哈哈,您这次还真是提供了新的信息了。
如您所述,罚款是因为“对方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而非“工程质量”问题,则并非销售折让了。
这种情形,您公司虽然收了20万元,确实未向对方提供应税销售行为;同样,对方支付这20万元,也未减少其向您提供的应税销售行为。
因此,这20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如上所述,既然“税务局答复我跨市也需要”,则应当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属于供应商给您公司销售折让,若此前已经开具发票,则应当据实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据此冲减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当然,若尚未开票,也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
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