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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
一、汇算清缴的义务主体,乃是“个人”。(单位只是“扣缴”主体。)
二、对于单位而言,汇算清缴只是代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显然,员工在其他地方有什么收入,单位可能不知道,也没有权力知道;所以上面才规定,纳税人需要单位代办时,要向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直接说吧,如果这个员工,并未提供代办要求,也未向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单位没有义务、客观上无法办理其汇算清缴。而且,上面非常明确,“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措施极其清楚了,“不得”代办。比如这个例子,“需补税4千多”,如果这个人确实请单位代办,最起码要把这个钱给单位吧?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