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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付款
这个问题,可能会有异议,我谈谈个人看法。
首先,发票开具“三流一致”,即销售方(施工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保持一致,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行为。
而上述情形,如果乙方和丙方,基于合法目的、真实交易,而进行债权转移,则是另一项业务,应当并不影响上一个业务,即甲方与乙方之业务。况且,债权转移乃是民法典之规定,其效力原大于税法文件。并且,乙方要求甲方直接付款给丙方,事实上,对于甲方与乙方业务而言,收款方仍然是乙方,换句话讲,甲方把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比如丙公司账户),即为向乙方付款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