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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代垫子公司员工水电费
您的“个人认为”是非常正确的,就是“由员工个人承担而非公司承担,不入费用”,发票也是供水供电单位直接开给员工才对。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母公司代付)员工水电费时,冲减“水电费由员工工资中扣除,已挂往来科目”即可,不能给母公司开发票。
是的,你理解是正确的,母公司只是代收代付,通过往来账户核算,收取之后冲减原来代垫款项就可以了,不需要向员工开具发票。
母公司支付时以电力,水务公司开具票据和支付凭证作为附件,收取时以员工缴款的凭证或母公司开具收据作为凭证就可以。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一、税法、会计并不禁止。但基于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需要相应资质、注册登记之类手续,亦应遵守。
二、空调本身维修,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而非“建筑服务”。只有空调与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连接、安装部分修缮,才是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